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府店镇等1个镇庙前村等3个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农用地3.1515公顷(其中耕地2.8040公顷、其他农用地0.3475公顷),建设用地0.0457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以上共计3.197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偃师区X002营君线(G207—牛窑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周寨村水浇地、庙前村水浇地、西口孜村水浇地;西至西口孜村旱地、西口孜村水浇地、庙前村水浇地、周寨村水浇地;南至西口孜村旱地;北至周寨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府店镇庙前村集体土地0.9916公顷,其中农用地0.9916公顷(耕地0.0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9公顷)。
府店镇西口孜村集体土地1.8565公顷,其中农用地1.8103公顷(耕地1.551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9公顷),建设用地0.0457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府店镇周寨村集体土地0.3496公顷,其中农用地0.3496公顷(耕地0.34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府店镇庙前村、西口孜村、周寨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