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人民政府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
通告
偃政通〔2023〕21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3-05-11   点击次数:9198次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偃师区首阳山街道等5个街道(镇)城东村等11个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农用地7.4526公顷(其中耕地6.0544公顷、林地0.6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7412公顷),建设用地1.5509公顷,以上共计9.0035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南蔡庄村水浇地、古城村水浇地;西至羊二庄村水浇地、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羊二庄村水浇地、农村道路。 

地块2:东至南蔡庄村城镇住宅用地;西至南蔡庄村城镇住宅用地;南至南蔡庄村工业用地;北至南蔡庄村农村道路。

地块3:东至前纸庄村其他林地、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南至城东村水工建筑用地、水浇地;西至城东村水浇地,北至前纸庄村水浇地。

地块4:东至后纸庄村其他林地、水浇地、农村道路;南至城东村水浇地、其他林地、设施农用地、;西至前纸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后纸庄村其他林地、水浇地、农村道路。

地块5:东至前杜楼社区水浇地、农村道路;南至前杜楼社区水浇地;西至前杜楼社区水浇地、后纸庄村其他林地,北至前杜楼社区水浇地。

地块6:东至嚇田寨社区水浇地;南至嚇田寨社区水浇地、其他林地,西至嚇田寨社区水浇地,北至嚇田寨社区水浇地。

地块7:东至东寺庄社区公共设施用地;南至东寺庄社区水浇地,西至东寺庄社区水浇地,北至东寺庄社区水浇地。

地块8:东至汤泉村水浇地、北关村水浇地公路用地;南至北关村公路用地,西至汤泉村水浇地、北关村水浇地公路用地,北至汤泉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首阳山街道城东村集体土地1.0278公顷,其中农用地0.9331公顷(耕地0.5583公顷,林地0.21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9公顷),建设用地0.0947公顷。

首阳山街道前纸庄村集体土地0.6596公顷,其中农用地0.6593公顷(耕地0.2022公顷,林地0.20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5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首阳山街道后纸庄村集体土地2.7277公顷,其中农用地1.7588公顷(耕地1.4779公顷,林地0.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5公顷),建设用地0.9689公顷。

首阳山街道古城村集体土地1.3687公顷,其中农用地1.3687公顷(耕地1.1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749公顷)。

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集体土地0.4196公顷,其中农用地0.4025公顷(耕地0.4025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

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集体土地0.0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377公顷(耕地0.03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

伊洛街道东寺庄村集体土地0.06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4公顷(耕地0.0424公顷),建设用地0.0257公顷。

槐新街道北关村集体土地0.631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69公顷(耕地0.1869公顷),建设用地0.4442公顷。

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集体土地1.4623公顷,其中农用地1.4623公顷(耕地1.41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9公顷)。

商城街道嚇田寨社区集体土地0.049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90公顷(耕地0.0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

山化镇汤泉村集体土地0.5494公顷,其中农用地0.5494公顷(耕地0.5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路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首阳山街道城东村、前纸庄村、后纸庄村、古城村、南蔡庄村、羊二庄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伊洛街道东寺庄社区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槐新街道北关村;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嚇田寨社区;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山化镇汤泉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