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人民政府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夏都大道三期新建工程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
通告
偃政通〔2023〕20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3-05-11   点击次数:7916次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偃师区翟镇镇二里头村等3个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农用地13.9470公顷(其中耕地8.6953公顷、种植园用地0.3096公顷、林地4.9421公顷),建设用地1.2215公顷,以上共计15.1685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偃师区夏都大道三期新建工程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二里头村水浇地、圪垱头村其他林地、前李村水浇地;西至前李村其他林地、圪垱头村其他林地、二里头村水浇地;南至前李村水浇地;北至二里头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翟镇镇二里头村集体土地3.2214公顷,其中农用地3.1883公顷(耕地2.8150公顷,林地0.3733公顷),建设用地0.0331公顷。

翟镇镇圪垱头村集体土地8.8158公顷,其中农用地8.8158公顷(耕地5.5572公顷、种植园用地0.0585公顷,林地3.2001公顷)。

翟镇镇前李村集体土地3.1313公顷,其中农用地1.9429公顷(耕地0.3231公顷,种植园用地0.2511公顷,林地1.3687公顷),建设用地1.188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翟镇镇二里头村、圪垱头村、前李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