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企就业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偃师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认定见习单位、设立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为期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最低工资的80%)标准的生活费,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养对象与目标: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学制一年),高级工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学制两年)。
五、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申请条件: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5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2万、5万、10万、15万四个标准。
六、开业补贴
申请条件: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补贴标准:5000元。
七、创业担保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 5年内的 普 通 高 校 、 职 业 学 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 留学回国人员)、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政策性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