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11月上旬收到偃事文【2021】27号关于印发<<偃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租赁定点报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点”管理:
1、除新购车辆在4S店购买交强险外,其他交强险、车船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0万)、座位险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购买。
2、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用车需按用车申请流程在保障平台或定点服务单位进行租赁。
3、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报废需按报废程序在定点报废服务单位进行报废。
为配合做好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库支付中心认真传阅学习,并在工作群内转发工作提示通知,再次进行强调告知,督促各预算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