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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减少因行政复议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行政复议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所有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自2022年11月25日起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恢复审理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洛阳市偃师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