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2号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647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违法行为地址:偃师区大唐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常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6日,将其项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石棉约2吨,擅自露天堆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倾倒的危险废物照片;堆放的危险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32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2年12月26日,你单位发起陈述申辩,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你单位拆除首阳山电厂一期项目由于施工中拆除的危废石棉未能及时收集,现场有零星裸露现象,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你公司收到该处罚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进行了彻底整改和学习。
回顾开工以来你公司小心翼翼,注意施工安全,注意危废、固废的收集、存放处理,因为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中出现了很多的瑕疵,这种情况你公司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也会按要求认真整改。目前现场所有危废已按照国家标准收集、存放,整改完毕。
你公司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开工以来在电厂和偃师也收获了良好口碑。对此次的违法行为你公司愿意全力配合国家要求整改到位,全心全意接受我局的批评、教育、处罚,但由于这两年疫情的影响,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生存的艰辛,望我局领导给予体恤,在绝对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望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捌拾叁万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830000元×20%=166000元),减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陆拾陆万肆仟元整(664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内容:1吨以上不足2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敏感程度,内容:建设用地、林业用地,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内容:3个月以内或2次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4],处罚金额(X):830000,代入公式:830000 = 600000.000 + ( 1000000.000 - 600000.000 ) x [ 4.0 / 5 + ( 1 + 1 + 1 + 4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6000.000,最终裁量金额:664000.0减轻处罚,金额:166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2022年11月16日,将其项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石棉2吨以下,擅自露天堆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拾陆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