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3〕27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24     点击次数:1183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XX,大队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3日10时3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XXXXXXX机动车在斟鄩大道与杜甫大道交叉口左转弯太小压到左侧机动车停车线,当发现走错道时即时右打方向回到了右侧机动车道,未继续行驶造成逆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却给了处罚200元的最高标准,处罚太重。杜甫大道路面上有八车道,中间又有4米左右宽的绿化带,左侧车道右侧又没停车等待红绿灯的机动车,绿化带内也未设禁止通行的标志,右侧也未设通行的箭头,造成申请人误入。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实地查看,杜甫大道与斟鄩大道路口交通信号灯运行正常,相关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均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申请人个人认为的标牌不全,指示不清的情况。同时在抓拍的违法照片中也反映出此路口红绿灯及路面指示标线,清晰、完整、可见。

经调取当时的路口监控可以看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10时35分驾驶XXXXXXX号机动车在偃师区斟鄩大道与杜甫大道交叉口由西向北转弯时行驶进入到此路段杜甫大道的左转弯车道,遇到了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其它车辆,使其无法再继续行驶才又回到了右侧车道,并非其所说的未继续行驶造成逆行该车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所说的避让对方直行车辆的情况。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属于逆向行驶

关于对逆向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被申请人对其逆向行驶的行为处罚200元罚款,并不存在处罚最高标准、处罚过重的情况

综上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10时35分驾驶XXXXXXX号机动车在偃师区斟鄩大道与杜甫大道交叉口由西向北转弯时行驶进入到此路段杜甫大道的左转弯车道,发生了逆向行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存在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现场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其他车辆均能按指示通行,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