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印发了《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
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62个,人民调解员约940人,每年化解矛盾纠纷2500件左右。长期以来,全市广大人民调解员牢记使命、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二、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凸显叠加,处置难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使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更具有重要性、紧迫性。
三、我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完善组织网络。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市、镇(街道)、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推进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紧密结合,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婚姻家庭等行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2、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着力抓好市、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和“六落实”,即统一标识、徽章、印章、程序、制度和文书,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补贴。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村(居)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2、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对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等保障问题,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落实部门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保障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民政部门要鼓励、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经费按辖区总人口年人均0.4元和0.8元,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市、镇(街道)财政要实行足额保障,用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奖励、补贴等。市、镇(街道)要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市、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四)强化表彰宣传。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每半年举行一次优秀调解案件(卷宗)评比,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督导,大力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文件: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