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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 : 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9-14     点击次数:927


一、《偃师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17号)的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偃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偃师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偃政办〔20213号),按照该文件要求,偃师区司法局组织各相关单位梳理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形成了本《清单》。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清单》共涉及12个部门48项证明事项,大部分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事项,特别是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

四、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按要求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洛阳市政府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委托、公证等有效授权。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区区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