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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来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1-29     点击次数:2189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的所有登记业务,凡涉及小微企业不动产誉记缴费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免收,即小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全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如有虚假承诺,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并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