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首阳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偃师区首阳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slybgs@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偃师区首阳路114号林业局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2年5月7日。
偃师区林业局
2022年4月6日
偃师区首阳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阳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阳山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改善区北部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场所。
西起杜甫大道,东至凤凰山、省道314线,北至连霍高速,南至邙山大道(产业集聚区边界及城市建设用地除外)为公园范围。偃师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重新确定公园范围。
第三条 区林业局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二级机构首阳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邙岭镇人民政府、槐新街道办事处和商城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公园规划、用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公园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园规划由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是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水利工程设施无关的各种设施。
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第九条 公园内进行绿地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 公园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和游园指引牌。公园内的各类牌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和保护,落实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等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艺水平;
(五)做好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际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八)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九)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
(十)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园的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及时修缮道路,保证安全畅通;
(六)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公开安全须知,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警示标识;
(八)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九)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但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规范的经营合同。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明示经营范围,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污废水,倾倒杂物、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载重货车在园区道路行驶,严禁非机动车、机动车辆在园区道路随意停放,严禁在园区超速行车(园区内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制订活动方案,做好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组织活动应当依法合规,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和参观,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游览。活动结束后,主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须知及公园有关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妨碍他人游览和休憩。
第十九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三)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四)携带火种进入园区,在园区内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五)携带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在园区的防火、灌溉蓄水池和景观水系内戏水洗澡,攀爬任何有危险的设施,以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果发生任何意外,后果自负。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入园区游览,由监护人或陪护人负责确保安全;
(七)打骂吵闹、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游园;
(八)严禁在园区内新挖坟地和私埋乱葬,对以前存在的老坟,不得保留坟头,不得设立墓碑。在园区内进行上坟祭祀等活动时,不得烧纸、烧香、燃放鞭炮、悬挂纸条、摆放花圈等物品。
(九)在园区内狩猎捕捉野生动物,毁林开垦,私自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放牧牛羊、采挖草药、采摘树籽、折撇花木等;
(十)在园区取土、采石、采沙,园区道路及两侧晒粮、堆放秸秆、杂物等;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甩鞭和操控无人机等;
(十二)擅自圈占场地;
(十三)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惊吓、挑逗、投打、捕捉、自带食物投喂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四)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雕塑、景石上攀爬、喷涂、刻画、吊挂、张贴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十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广场舞、健步走、唱歌、唱戏、奏乐、甩鞭等各类文体活动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设置各类宣传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经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规定车速行驶或者未在指定位置停放;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公园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拒不改正的,参照洛阳市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相关标准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园内组织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反第十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各类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首阳山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