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区“禁燃区”“禁煤区”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结合现行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划定偃师区行政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sshb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偃师区商都路68号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
偃师区工信局
2022年2月21日
《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讨论稿)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内(北环路以南、汉魏路以东、堤顶路以北、省道539以西),除涉及能源供给、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等燃煤电厂及储煤场、应急备用企业(场所)、企业原料用煤以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能源并已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区域外,均设为禁燃区,详细区域见下表。
偃师区城区中心区域禁燃区划定信息表 | |
禁燃区范围 | 城区中心区域内(北环路以南,汉魏路以东,堤顶路以北,省道539以西) |
不列入禁燃区管理 | 偃师市全兴建材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 |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城区中心区域内禁燃区实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相关镇(街道)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对于未纳入禁燃区管理的区域,延续原禁煤区管理,即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以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能源、已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外,实行燃煤清零。实施“禁燃区”管理区域的确保高污染燃料“清零”。
(四)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偃师区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禁煤区的规定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