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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104号 ( 偃师市翟镇镇雅鑫餐具配送中心)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7-25     点击次数:5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104

偃师市翟镇镇雅鑫餐具配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GRB5C5N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翟镇镇甄庄村6

经营者:昝雅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112月底投入生产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一体化污水处理记录台账、废水运输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1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1;污染物类别: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5,1,1,],处罚金额(X)14150, 代入公式:14150=5000+(20000-5000)x [5/5²+1²+1²+2²+5²+1²+1²/5²×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15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112月底投入生产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一体化污水处理记录台账、废水运输台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