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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8号 (偃师市缑氏镇鸿鑫金属结构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7-28     点击次数:5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128

偃师市缑氏镇鸿鑫金属结构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HEAL11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崔河村

经营者:姬帅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1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6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辨,你厂于202365日收到我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告字(2023118号告知书。你厂对我局平时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对你厂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立即整改。当天你厂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并罚款30元。希望我局理解,你厂近几年生意不够理想,各种原因导致你厂生产量日渐下降,市场需求越来越少,随时面临停工停产现象。你厂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不再犯同样错误。希望能理解你厂难处,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改正,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20%=5710),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 1;涉及行业:涂装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 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 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 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28550)元:代入公式 28550 =20000+(200000 -20000) x [1/5² + (2²+ 1²+ 1² + 1² + 1²+ 1²+ 1²+ 1²) / ( 5² x 8)]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710 ,最终裁量金额:228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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