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6号
河南金贝源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9M1QT98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大槐树村口机械队西102室
负责人:韩士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3月中旬(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车李村开工建设的石料产品加工服务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5月中旬投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加工服务项目合同书;生产线资金投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39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3年6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辨,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对此无异议。二、2023年6月1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单位积极配合,并与环评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制环评。三、因你公司前期建设投入大量资金,目前资金过于紧张,工人工资难以发放,经营困难,特请我局罚款减免处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拾贰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23114元×20%=44623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柒万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整(178491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 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5.125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025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1],处罚金额:223114元:代入公式 223114 =70250 + ( 351250 - 70250 ) x [( 5/ 5 )² + ( 1²+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44623,最终裁量金额:1784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3年3月中旬(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车李村开工建设的石料产品加工服务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5月中旬投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柒万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