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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5号 (洛阳市仟喜鸟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8-12     点击次数: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135

洛阳市仟喜鸟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43522447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前杜楼村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腾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一台注塑制鞋机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但光阳氧催化灯管部分未运行,致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1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65日你单位提起来陈述申辩,内容为:一、2023525日贵单位对我鞋厂进行调查时认定:一台注塑制鞋机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灯管部分未运行,致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并非该鞋厂的主观原因,当时光氧催化灯管部分未运行客观原因是因我区自524日、25日接连下雨,导致鞋厂线路短路,注塑机和配套设备停止运行,后注塑机线路经检修开始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灯管部分因检修短暂关闭,时间持续很短,未处理有机物排放很少,造成的后果较轻,现该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灯管已维修好,在注塑机正常运行时也正常工作,能够有效处理有挥发性的有机物。二、该鞋厂自20227月份疫情至20235月份鞋业市场淡季,均未开业经营,没有经营收入,经营成本一直产生,鞋厂经济十分困难,我单位拟对该处罚的款项实在无力缴纳,望我单位考虑鞋厂的客观情况对该鞋厂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11 ] , 处 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 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1/5² + (( 2² + 1² + 1² + 1²+1² + 1²+ 1² + 1² )/( 5²x8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行政处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元×20%=5710)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