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1号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85691034U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东
投资人:王育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6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 2023 年 6 月 4 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 0.01%,正常应为 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3年8月1日,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内容如下:2023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2023年6月4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0.01%,正常应为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对此违规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问题后,你单位于当天联系运维公司及厂家,积极到你厂进行检查,现已整改到位,设备运行正常。
2.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非主观行为,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整改,你单位经营贷款资金压力很大,市场整体下滑该单位业绩也下滑严重,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裁量等级: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9%,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2023年3月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3,2,3,3,1],处罚金额(X):50150元,代入公式:50150=20000+(200000-20000)x[(2/5)²+(1²+1²+1²+3²+2²+3²+3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0030 元,减轻处罚,金额 10030 元,最终裁量
金额:401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6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 2023 年 6 月 4 日损坏,现场检查时未修复,湿度测量值为 0.01%,正常应为 8%左右,在线监测湿度测量值参与折算计算,湿度仪损坏,折算数据将比正常值偏低,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