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58号
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4380173A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
投资人:耿怀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
2022年8月2日,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你单位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61号),因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你单位进行罚款玖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特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具体事实和理由:
1、此次事件的发生,你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和运维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对在线设备进行排查,经排查主要原因为:在线设备运行时间较长,管线脱落未及时发现,运维技术员排查后立即对脱落的管线进行安装,并对设备参数进行调校,截至目前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2、在以后的工作中,你单位一定加强对运维厂商的管理,要求运维技术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对设备参数进行调校;在设备出现异常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现你单位经营上已连续五年亏损,目前正处于改革重生关键阶段,经济非常困难。对我局日常工作中的帮助十分感谢,在此艰难脱困期间,还请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综合上述,还请从轻、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经研究,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和运维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对在线设备进行排查,经排查主要原因为:在线设备运行时间较长,管线脱落未及时发现,运维技术员排查后立即对脱落的管线进行安装,并对设备参数进行调校,截至目前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会审小组一致同意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贰仟元整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2000元×20%=18400元),减轻后处736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处罚金额(X):92000,代入公式:92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1 + 1 ) / ( 5 x 2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8400.000,减轻处罚,金额18400.000,最终裁量金额:73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