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38号
河南壹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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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村北环路北工业区1排1号
法定代表人:魏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造粒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内安装排风扇,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 2、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无法密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场所、设施照片、录像; ;未采取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活动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河南壹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2023年3月13日,河南壹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和河南金环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环评项目合同。合同完成之后,金环公司为该公司申请了登记类排污许可证。该公司负责人对排污许可种类不了解,该公司应申请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错误在于金环公司,该公司没有及时发现也有错误。关于尾气收集开窗的问题是按照安监局要求做的,如要求提供证明,该公司将向安监局要求。2023年3月,环保3中队在该公司检查中发现上述两处问题,该公司非有意为之。疫情3年该公司经营情况非常不好,资金紧张,处于即将破产的状况,特申请我局撤销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河南壹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一:“年产塑料颗粒5000吨、鞋材500吨项目造粒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内安装排风扇,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2,1,1,3,1】,处罚金额(X):67700 ,代入公式:67700= 20000+(200000-20000)x[(3/5)² + ((4²+ 1² + 1² + 2²+ 1² + 1²+ 3² + 1²) /(5²x8))]x 50%,最终裁量金额:67700元;
违法行为二:“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5,1,1】 , 处 罚 金 额 (X) : 317333 , 代 入 公 式 :317333=200000+(1000000 -200000)x [(1/5)² + ((3² + 1² + 1² +5²+ 1² + 1²)/(5²x6))]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7333元;拟对河南壹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捌万伍仟零叁拾叁元整(1、年产塑料颗粒5000吨、鞋材500吨项目造粒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内安装排风扇,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2、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1、你单位造粒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内安装排风扇,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 2、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其年产塑料颗粒5000吨、鞋材500吨项目造粒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内安装排风扇,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