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41号
武啸飞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龙华路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1月(开工日期),在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开工建设的年产100吨塑料配件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000,首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1], 处罚金额(X) :20856 元 , 代 入 公 式 :20856=11000.0+( 55000.0 -11000.0 )x [( 3/ 5 )² + ( 1² + 2²+ 2²+ 1² + 1²) /( 5² x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085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于2023年1月(开工日期),在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开工建设的年产100吨塑料配件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零捌佰伍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