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20号
洛阳兴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1HAY6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屯工业区偃师市山化乡东屯制桶厂院内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将回收的废弃聚氨酯原液包装桶中残留的聚氨酯原液、染料混合物与其他杂物在车间东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混合存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备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4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2月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回收的废弃聚氨酯原液包装桶中残留的聚氨酯原液、染料混合物与其他杂物在车间东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混合存放。对此违法行为,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寻找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接,尽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杜绝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厂提出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规模小,效益不好,资金及其困难,请贵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厂陈述情况属实,且你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了整改,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同意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 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拾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143714 元×20%=28743 元),减轻后处114971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处罚金额(X):143714 元,代入公式:143714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1.0/ 5 )² + ( 2²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8743.000,最终裁量金额:114971元,从轻处罚金额:2874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将回收的废弃聚氨酯原液包装桶中残留的聚氨酯原液、染料混合物与其他杂物在车间东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混合存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