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23号
洛阳伟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FFDU35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牛窑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月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8月(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开工建设的石料产品加工服务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9月15日投产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临时生产线项目目费用支出(清单);加工服务项目合同书;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6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公司对环境保护特别重视,投资大量资金进行除尘器、降尘设备安装、疫情原因产能直未达到正常标准, 投入资金大,成本过高,利润太低,资金过于紧张,工人工资难以发放,经营困难,积极与环评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特请我局罚款减免处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贰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64178元×20%=52836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壹万壹仟叁佰肆拾贰元整(211342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1.175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235 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处罚金额(x)264178 元:代入公式 264178 =82350 + ( 411750- 82350 ) x [( 5/ 5 )² + ( 1²+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x 5)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2836,最终裁量金额:21134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年8月(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开工建设的石料产品加工服务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9月15日投产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壹万壹仟叁佰肆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