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21号
付亚强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岳滩村双龙街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偃师区山化镇关窑村北部空地堆存砂料,堆存砂料约400多立方米,露天堆放,现场存在作业痕迹,堆存物料未采取密闭及覆盖防尘布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0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3年2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认定你在偃师区山化镇关窑村北部空地堆存砂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及覆盖防尘布措施。对此违法行为,你积极配合调查,由于对砂料的管理认识不足,且为了方便砂料的使用,就没有对砂料进行覆盖和密闭,经我局指出后,认识到在管理上的错误,对此违法行为你认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立即购买防尘布对砂料进行了覆盖,并保证强化今后对砂料的管理,保证砂料的密闭覆盖措施,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鉴于堆存砂料的时间短,规模小,及时改正错误,将环境危害将到最小,恳请我局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陈述情况属实,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了整改,鉴于堆存砂料的时间段、规模小,并保证今后加强对砂料密闭覆盖,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同意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 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玖仟元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59000元×20%=11800元),减轻后处472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²以上 500m²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1,1,1,1,3,1,1,1],处罚金额(X):59000 元, 代入公式:59000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5.0/ 5 )² + ( 2² + 1²+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800.00,最终裁量金额:47200,从轻处罚金额:11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偃师区山化镇关窑村北部空地堆存砂料,堆存砂料约400多立方米,露天堆放,现场存在作业痕迹,堆存物料未采取密闭及覆盖防尘布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