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8号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双丰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P7731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石硖村10组
法定代表人:马建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聚氨酯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灯管部分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32150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1,1,1] ,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20000+( 200000 - 20000 )x [(1/5)² + (( 2² + 3² + 1² + 1²+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x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聚氨酯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灯管部分未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