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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22号 ( 洛阳赢利再生资源回收场)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3-15     点击次数:3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22

洛阳赢利再生资源回收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XHMP2K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产业集聚区

投资人:段红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鞋用聚氨酯A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中沾染色浆颜料聚氨酯桶数量约300个,其危险特性为易燃毒性,重量约300公斤;鞋用聚氨酯B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主要成分为异氰酸酯(MDI)危险特性为毒性,重量约300公斤,与其他危险废物在一起混放,未采取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照片、录像;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备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2023222日,我单位收到贵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381环罚告字〔20238)。贵局执法人员于202316日对我单位(洛阳赢利再生资源回收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我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鞋用聚氨酯A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中沾染色浆颜料聚氨酯桶数量约300个,其危险特性为易燃毒性,重量约300公斤;鞋用聚氨酯B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主要成分为异氰酸酯(MDI)危险特性为毒性,重量约300公斤,与其他危险废物在一起混放,未采取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措施。 1、对此违法行为,我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2、我单位正在咨询寻找有处置我单位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接,尽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我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杜绝危险废物的混放,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3、请贵局鉴于我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贵局酌情给予我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43714×20%=28743),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11497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混合物数量,内容:混合物数量1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的,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143714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处罚金额(X)100000, 143714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1.0/ 5 ) ² + ( 2 ²+ 1²+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14371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43714×20%=28743),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114971)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鞋用聚氨酯A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中沾染色浆颜料聚氨酯桶数量约300个,其危险特性为易燃毒性,重量约300公斤;鞋用聚氨酯B料桶数量约300个,其主要成分为异氰酸酯(MDI)危险特性为毒性,重量约300公斤,与其他危险废物在一起混放,未采取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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