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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19号 ( 洛阳至尚鞋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点击次数: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19

洛阳至尚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83YDN1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工业区鸿运大道2

法定代表人:戚志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注塑制鞋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未按规定运行,致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31日,该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为:收到贵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2023}13号。2023220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鞋厂进行现场检查,2023218日下午450左右到晚上10点左右,注塑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未运行。对此违法行为,该厂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是因为218日下午大风导致排气管道刮倒砸在车间顶上,房顶石棉瓦碎片掉下砸中光氧催化机空开跳闸,因工人短缺,车间负责人都在线上干活,未及时发现,导致光氧催化停运,对此违法行为我厂立即整改,确保在今后生产过程中配套项目同步正常运行,并安排专人负责巡视环保设备,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由于受疫情影响,工厂运营困难,请贵局根据我厂的情况酌情给与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涉及行业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 1 1 ] , 处 罚 金 额 (X) 82550, 代 入 公 式 :8255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82550×20%=16510),从轻后处6604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注塑制鞋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未按规定运行,致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陆仟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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