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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9号 (河南省高龙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1-01     点击次数:3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99

河南省高龙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129288X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火神凹东2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二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显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2920日非甲烷总烃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你单位2022920日喷涂工段正常生产时,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8号)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129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司于202212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8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你公司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对检查出环保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整改,由于你公司电工未能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备,造成你公司环保催化燃烧设备有些电器原件不及时检修及维护,造成电器原件损坏,致使设备运行不正常,导致在线数据异常。你公司将会对电工加强环保设备维护意识、定期检查,检修有关电器原件,保证以后在正常生产时环保设备运行正常。由于受疫情影响,你公司近3年严重亏损,经营困难,资金短缺,鉴于你公司的诚恳态度及疫情原因,望我局领导对你公司的情况酌情减轻处罚!感谢我局有关领导的批评和教育,期盼!根据集体讨论意见,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检查线路,发现是电机线头松动引起跳闸,对线路重新接牢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在发现故障后立即对催化燃烧室机电器线路进行维修,于当日1130分左右催化燃烧设备已恢复正常,在线监控数据恢复正常。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6500×20%19300元),减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772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9300.000,最终裁量金额:77200.0减轻处罚,金额:19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2920日非甲烷总烃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2920日喷涂工段正常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