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号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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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史家湾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高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密闭不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从事产生会挥发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密闭不严。以上情况内容属实,然事出有因,现陈情如下,望我局酌情研判处理:近年来你单位在环保部门的监督帮扶下,环保工作有了很大提高,日常环保学习、环保设施维护运行规范有序,不敢有丝毫懈怠。但你单位这一年来生产经营也困难重重,对外市场形势严峻竞争恶化,对内原材料价格波幅不定,你单位一直亏损经营,员工稳定性受到较大影响。你单位管理也遇到困难,更糟糕的是疫情,尤其下半年严重扰乱了你单位正常生产,因地方管控封控影响后,各车间工人无法稳定工作,造成部分员工流失,各车间都处于缺员状态,车间管理一度疏忽大意。生产流水线本应员工操作后及时封闭门窗运行,但车间班长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不纠正、不汇报致使出现无组织排放。在我局指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知错就改,及时召开车间员工会议,重申加强环保工作的利害和现实意义,在疫情情况下,克服困难,采购材料对密闭空间进行了修缮维护,整改工作于10月18日结束,整改后不再出现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尽心尽责,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违规,为环保事业做出应尽的义务与贡献,望我局对你单位酌情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讨论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采购材料对密闭空间进行了修缮维护,于2022年10月18日整改到位,整改后未再出现无组织排放的情况。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陆万零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减轻后处484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000,减轻处罚,金额:12100.000,最终裁量金额:48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密闭不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