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3号
刘长乾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柏峪沟33号附2号
经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滹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37号)的方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处罚金额(X):63200,代入公式:63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3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63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叁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