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85号
偃师市旭升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35805652R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新新工业区
投资人:王志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聚氨酯流水线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2年11月17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10号)。根据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2年9月10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如下:一:第一时间立即停产并全面检查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二:于9月9日当天立即开始规范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对车间负责人和工人进行环保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环保防护意识。四:设置停电、故障等各种原因造成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急预案,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使用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几年来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因为疏忽大意造成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此次违法行为,你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员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由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另因疫情影响你厂举步维艰。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聚氨酯流水线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壹拾万伍仟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105500 元×20%=21100 元)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844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105500,代入公式:105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2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21100元,最终裁量金额:84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聚氨酯流水线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