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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95号(偃师市旭方塑料制品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27     点击次数:398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95

偃师市旭方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TEH39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大屯村2

法定代表人:武旭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偃师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截图,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200万件注塑项目2022912日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异常情况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注塑工段202291212:1520229138:45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处理设施因线路故障停止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偃师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04号)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 2022 101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厂于 2022 108 日收到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2204 号》,现申辩如下:一、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厂因线路短路环保设施停止运转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立即整改,整改措施:检查线路,发现是电机线头松动引起跳闸,对线路重新接牢固。二、关于处罚,你厂难以承受,本身你厂是由家庭小作坊,根据环保要求,搬到工业园。由于房租开销增加,机器设备款,现已贷款几十万元。现因疫情工厂效益不好,运转十分困难。望我局考虑你厂现状理解你厂的申辩,撤销对你厂的处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认为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检查线路,发现是电机线头松动引起跳闸,对线路重新接牢固。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6500×20%19300元),减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772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9300.000,减轻处罚,金额:19300.000,最终裁量金额:77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根据偃师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截图,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200万件注塑项目2022912日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异常情况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注塑工段202291212:1520229138:45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处理设施因线路故障停止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