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70号
洛阳致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E14CX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大屯村2组
法定代表人:韩普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偃师区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2022年8月31日用电监控异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年加工8000台不锈钢家具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除尘器停止运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偃师区污染防治设施监管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司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贵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94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你公司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对检查出环保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因疫情影响你公司产能下降,效益不好,导致老员工辞职不干,新员工不熟悉有关操作规程,造成你公司切割,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未能正常开启。你公司将会加大对新员工环保意识、设备操作流程的培训,保证以后在正常生产时环保施设正常运行。当前疫情影响,导致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资金短缺,望领导对你公司现状酌情减轻处罚!感谢领导,感谢我局批评教育。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 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 10%的处罚(56000 元×10%=5600 元),减轻后处 5040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600.000,最终裁量金额:50400.0减轻处罚,金额:5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加工8000台不锈钢家具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除尘器停止运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零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