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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381 环罚决字〔2022〕164 号(偃师市邙岭镇天悦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1-12     点击次数:37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64

偃师市邙岭镇天悦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5Q2F0U 

地址:偃师市邙岭镇牛庄村

 经营者:张双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注塑机生产时,配套 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规范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录像;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2〕185 号)的方 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9 月 19 日 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2 年 9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2〕185 号)。根据 2022 年 8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 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 行了积极整改,并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 (一)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二) 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三)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 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在此你单位忠心感谢我 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 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 警钟,通过此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 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 设备的操作规范。由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 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 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 持。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 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及时改 正,对你单位注塑机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光氧催 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陆万零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60500 元×20%=12100 元),减轻处罚后,行政 处罚金额 484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12100 元,最终裁量金额: 484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你单位注塑机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 附设施未规范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