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
指导意见(试行)
各行政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洛阳市、偃师市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充分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8〕14号)和中共偃师市委、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偃发〔2018〕17号)及中共偃师市委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将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向纵深,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和洛阳市委、市政府及偃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客观公正,严防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实行民主决策,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农民群众切实成为产权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股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4、因村施策。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原则的前提下,各行政村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改工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加强组织
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权量化工作。要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级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步骤,扎实推进,确保工作质量,让股权量化置于阳光下操作,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
二、折股量化范围
(一)折股范围: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有行政村。
(二)折资范围:
1、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集体所有的商标和商誉及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2、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3、对渠、井、生产路等农业设施及电力、生产管理用房等生产服务性资产不折股不量化,明确管护权,落实管护责任。
4、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各村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权属、名称等),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
5、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未能分清资产权属的,继续对集体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再进行股权量化。
三、成员确认
根据《顾县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股权设置的原则
(一)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基本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必须保证人人享有股份,实行一人一股制。
(二)持有基本股且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成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相对期限内基本股分户不增、并户不减、增人不增、减人不减,配置到人,固化到户。
五、股权设置程序
(一)成立股改小组。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改小组,并报镇政府批准。
(二)出台股改方案。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股改实施方案。
(三)股权量化到人。各村结合实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统筹考虑、多种举措,股权量化到人。
(四)审核公示公告。股权量化实施方案、量化范围和锁定量化人员及股权设置方式等重大决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决议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发放股权证书。股权量化后,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六)整理股改资料。各村收集并整理各种股改资料,并报镇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分级存档。
六、股权管理
本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的管理模式为相对期限内“量化到人、固化到户”,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子女分户的,应协商达成股份分割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对原占有的股份进行分割,收回原股权证书,重新发放新股权证书。
七、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实行按股分红。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合理安排其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