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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72号 (洛阳久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次数: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72

洛阳久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H4RU81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2

法定代表人:李明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2000台不锈钢办公家具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除尘器未开启,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7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5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公司于202255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78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根据我局告知书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申辩如下:一、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粉尘排放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你公司按照要求已整改到位。二、检查当日因大电跳闸导致设备停止运转,激光割刚开点焊未工作,关于处罚金额(伍万陆仟元),念你公司初犯,望领导研究后从轻处罚,当前全国疫情形势严峻,你公司生存面临极大危机资金流转已成负债状态,你公司属于小规模生产企业,员工8人,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你公司实在难以承受。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整改到位,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现状理解你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属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56000×20%11200元),减轻后处448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减轻处罚,金额:11200.000,送达回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年加工2000台不锈钢办公家具项目激光切割机正常生产,除尘器未开启,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