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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25号 (刘晓宾)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5-07     点击次数:3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25

刘晓宾:

地址:山化乡东屯村22

违法地址: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工业区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17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刘晓宾于20223月初(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工业区西开工建设的鞋撑子生产销售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刘晓宾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3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322日刘晓宾提出申辩,具体为:贵局依法行政,规范企业对我厂存在的问题批评、指正,我厂表示接受,并立即停工停产,三中队执法时询问注册资金时,我因对政策理解有误,上报的注册资金与事实不符,具体事实如下:一、我厂于2022110日和洛阳德方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因企业名称工商没有核定下来,又因疫情原故进展缓慢。二、(1)机器设备合共计35万,(2)厂房租货租金6.5万,押金10万,(3)蒸气押金10万,(4)专业技术人员工资24万,(5)其他人员工资20万,(6)仓库租金6万,押金3万。三、因厂房改造和管道改造由华泰承担,故签订合国时需付一定的押金。综上所述:贵局调查我厂的相关问题,我厂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念我厂对政政策理解有误,希望贵局理解我的审辩,从轻处罚为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37400,代入公式:37400 = 11000 + ( 55000 - 11000 ) x [ 5.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7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刘晓宾于20223月初(开工日期),在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工业区西开工建设的鞋撑子生产销售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刘晓宾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柒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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