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24号
河南三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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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310国道北侧(华润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权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西南侧生产车间烘干工段皮质围挡密闭不严,致使该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能够有效收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违法行为视频;违法行为照片;法人身份证;该公司西南侧生产车间烘干工段皮质围挡密闭不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49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4月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具体为:你公司由于公司西南侧生产车间烘干工段皮质围挡密闭不严,致使该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能够有效收集。我局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49号,你公司收到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
你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管理,提高环保意识,保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各项作业。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在偃师也收获了良好口碑。通过此事,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立即进行整改。因疫情原因,你公司在原材料购置及运输过程中都产生了困难,恳切的向我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我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从轻处理。
2022年4月19日,我局就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召开了集体会审会议,经集体会审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59600,代入公式:596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2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9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西南侧生产车间烘干工段皮质围挡密闭不严,致使该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能够有效收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