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21号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沐夕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HNKW19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石峡村原东砖厂8组
经营者:杨世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建设的年产二十万双布鞋项目,发生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备案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2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发生变更未重新备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1年并且在2年以内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伪造变造证据、弄虚作假的,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4, 5],处罚金额(X):20000,代入公式:20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2 + 1 + 4 + 5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建设的年产二十万双布鞋项目,发生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