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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7号 (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05     点击次数:4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7

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41222079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现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2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洛阳市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20220223)显示,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22222时~20222224时,烟尘超标范围为:10.39~13.48mg/立方米,执行标准:10mg/立方米;2022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你公司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20222222时至11时颗粒物数据从:13.5mg/立方米下降至1.9mg/立方米;该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与你公司生产工况不符,不能反应你公司真实排污情况,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网络联网截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生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310日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20222228时你公司人员发现颗粒物数据异常后,你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通知运维公司,运维公司人员随即到现场后对在线设备进行排查,经排查主要原因为:空压机管道损坏造成颗粒物监控头不会反吹,监控头上有水珠现象,造成颗粒物数据异常,于上午10时经运维人员维修清理后,烟气在线设备恢复正常。

在线设备空压机管道损坏不是你厂主观原因造成的,空压机管道损坏期间你厂污染防治设施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所产生的废气都是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的。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求运维厂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校准,在设备出现异常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在线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近两年来受各地新冠疫情的影响,销售市场不理想,长期处于亏损阶段,经济非常困难,对我局日常工作中的帮助十分感谢,在此艰难脱困期间,还请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第一时间通知运维公司对在线设备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清理确保在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贰仟元的基础上减轻10%的处罚(92000×10%9200元),减轻后处828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处罚金额(X)92000,代入公式:92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1 + 1 ) / ( 5 x 2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9200.000,减轻处罚,金额:9200.000,最终裁量金额:8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根据洛阳市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20220223)显示,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22222时~20222224时,烟尘超标范围为:10.39~13.48mg/立方米,执行标准:10mg/立方米;2022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你公司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20222222时至11时颗粒物数据从:13.5mg/立方米下降至1.9mg/立方米;该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与你公司生产工况不符,不能反应你公司真实排污情况,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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