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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4号 (偃师市岳滩镇飞亿摩托车配件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03     点击次数:4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4

偃师市岳滩镇飞亿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20F9714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

经营者:王腾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221522时至189时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数据为0值,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网络联网截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重点排污名单(含该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232日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3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1号),对你单位行政处罚9.2万元,你单位已收悉,认为处罚过重,特申辩理由如下:一、事情经过:2022221日上午10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221522时至189时期间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数据为0值,认为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二、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当天上午立即通知第三方运维公司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查找原因,经过第三方人员现场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查,首先排除了人为干扰因素,属于采样仪管道堵塞导致的在线数据不能够正常传输问题。你单位紧急安排第三方人员排查故障、检修,当天下午4时前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恢复正常传输。同时根据用电监控显示,在数据传输异常期间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一直正常运行,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现象,更没有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三、注重环保,积极响应政府废气治理新举措:自建厂以来,你单位非常重视环保问题,主动购买各种环保设备,2018年,在政府倡导下,积极筹措资金近70万元,主动带头对废气治理进行升级改造,将原有的活性炭+光氧催化更换更加先进的催化燃烧设备,对排放的废气进行完全处理。你单位是首次出现此类问题,属于运维公司设备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数据异常行为。你单位自建厂以来从未因在线监控和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四、疫情防控、企业举步维艰:2020年疫情之后,你单位生产订单锐减,经营困难,银行至今尚有两百万的贷款没有偿还,即使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你单位依然坚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从未出现偷排、漏排现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请我局念在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对你单位能够减轻行政处罚,你单位将不胜感激,今后一定加强自身环保培训,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传输。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发现问题后该单位积极进行整改,于当天下午4时前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恢复已正常传输。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玖万贰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2000×20%18400元),减轻后处73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处罚金额(X)92000,代入公式:92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3 / 5 + ( ( 1 + 1 ) / ( 5 x 2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8400,处罚减轻金额:18400,最终裁量金额:73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221522时至189时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数据为0值,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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