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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2号 (偃师市喜盈门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01     点击次数:3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2

偃师市喜盈门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79243326T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向阳路112号靠近吕家窑

投资人:焦洪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搅拌机和下料工段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控制器电源未连接,气泵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无法有效收集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2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224日,提起了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积极配合并积极整改,搅拌机和下料工段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控制器电源已连接,气泵已开启,能有效的收集粉尘。并且已经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对你单位搅拌机和下料工段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控制器电源未连接,气泵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壹拾万零壹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01000×20%=20200元),减轻后处808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 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登记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101000,代入公式:101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200.000,减轻处罚金额:20200,最终裁量金额:808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搅拌机和下料工段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控制器电源未连接,气泵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万零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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