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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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仝冰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年加工480吨吊带、围带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同时拉丝机组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2日提起了陈述申辩,你单位(洛阳市聚智实业有限公司)已将环评材料上报有关部门,正在等待审批。环保设备未开启,系当天我们正在调试维修机器设备,环保设备同样在调试期间,并没有正式生产,造成环保设备未开启。环保设备按照上级要求安装了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及循环水装置。洛阳市聚智实业有限公司一定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执行。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对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年加工480吨吊带、围带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13000元整;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年加工480吨吊带、围带技术改造项目拉丝机组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6500元×20%=19300元),减轻后处772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3000,代入公式:13000 = 5000 + ( 25000 - 5000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000.0,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9300.000,减轻处罚,金额:19300元,最终裁量金额:7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年加工480吨吊带、围带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同时拉丝机组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2022年1月开工建设年加工480吨吊带、围带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叁仟元;
2、拉丝机组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处柒万柒仟贰佰元;
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环境行政罚款玖万零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