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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69号(偃师市海发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点击次数:318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69


偃师市海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8649558W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邢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樊朝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发现环境问题交办单(第三十八批)》中显示你单位存在问题:1、厂区西侧机修区域为露天作业,地面未硬化,废料及废旧设备部件露天堆放,场地随意堆放有废油桶、废油漆桶等;2、原料库朝厂区外设有出口,部分车辆经由厂区外道路直接进出原料库,未经过车辆冲洗装置,卸煤区域地面未硬化,无抑尘措施。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生产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原料库在厂区外设有出口并且密闭不严(有多处破损未经修补),致使运输、装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4010),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要求对原料库进行全方位密闭。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发现环境问题交办单(第三十八批)》“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陆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