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1〕第110号(洛阳友拓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12     点击次数:34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10

 

洛阳友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CHXJ49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北环路华润电厂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苏玲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40万立方花园式环保商砼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南侧下料口处露天堆放约350吨砂石,占地约150平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4022),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将露天存放沙石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1、年产240万立方花园式环保商砼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南侧下料口处露天堆放约350吨砂石,占地约150平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积极改正,深刻反思现状与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因,现对处罚内容做出如下申诉,敬请审查:一、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组织公司管理层开会讨论自身错误及不足之处,加强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认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避免后期投产后再次违反法律法规。二、在202169日被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查处后,你公司立即与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进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审的合同,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基本完成编制。三、在69日执法人员到项目现场所发现进料口上部所堆放150平方未覆盖的砂石料,系主机在安装调试时所用,并未投入生产。你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用绿色土工布对砂石料进行了全面覆盖。你公司年产240万立方花园式环保商砼项目作为偃师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自2020年七月立项以来,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当前又遭遇疫情,项目推进缓慢,后期市场情况不明,在无产出的情况下,公司面临困难较大。希望我局减免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40万立方花园式环保商砼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南侧下料口处露天堆放约350吨砂石,占地约150平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已与环评公司签订合同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基本完成编制,同时立即组织人员用绿色土工布对砂石料进行了全面覆盖,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210000元×20%=42000元、41500元×20%=83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年产240万立方花园式环保商砼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壹拾陆万捌仟元

2、南侧下料口处露天堆放约350吨砂石,占地约150平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两年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叁仟贰佰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壹仟贰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