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22号
偃师市强风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98733555L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赵庄寨工业区
投资人:朱波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10000根三轮摩托车后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1、年产10000根三轮摩托车后桥项目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2、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违规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3、违规使用一台未经检测上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1、年产10000根三轮摩托车后桥项目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违规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3、违规使用一台未经检测上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我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年产10000根三轮摩托车后桥项目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7: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企业规模微型企业;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元。
2、你单位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违规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42: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台;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的;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
3、你单位违规使用一台未经检测上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仟元。
三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