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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19号偃师市岳滩镇弋奉美泰纺织纱加工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次数:428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9


偃师市岳滩镇弋奉美泰纺织纱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C8G9XF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前马郡村三组

经营者李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日,洛阳市公安环保联合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环评显示加工车间加弹和蒸丝工序产生的有废气,应按要求通过静电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治污设施未开启,负责人描述车间上边有风管吸附”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至我局。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勘查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2021年12月2日你单位加弹、蒸丝工段没有生产,故没有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但12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加弹、蒸丝工段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三根灯管损坏),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88),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损坏的光氧灯管进行更换。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请求我局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事实与理由:你单位的设备损坏没及时更换,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你单位的线加工厂仅初次违反了该规定,并且在我局工作人员查出过程中,积极配合马上进行了全部改进,并立即更换损坏灯管,对环保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且增加环保设备的投资。今年由于疫情水灾,你单位一直在断断续续的生产,经营成本高,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自负盈亏,企业面临生死考验,考虑到农民工就业困难,为了给政府分担解忧,你单位是不赚钱也要创造就业岗位,恳请我局考虑到你单位的实际困难和良苦用心,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加弹、蒸丝工段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三根灯管损坏),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反了该规定,并且在我局工作人员查出过程中,积极配合并马上进行了全部改进,立即更换损坏灯管,对环保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增加环保设备的投资。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