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8号
洛阳艺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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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邙岭镇省庄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底晓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7日,洛阳市公安环保联合执法督查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生产车间内印花干燥工序烟气很大,烟气没有完全通过静电油烟净化吸附设施排出,但环保设施开启,车间内四个大门敞开;2、现场无法提供二期扩建生产壁纸280万支项目验收报告。”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至我局。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100万卷壁纸生产项目2021年12月17日一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印花干燥工序风管破损,导致印花干燥工序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没有通过静电烟雾净化吸附设备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20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印刷生产线印花干燥工序管道进行维修、密闭;对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静电烟雾净化设备进行维护。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收到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申辩如下,望我局研究后从轻对你单位的处罚。一、区环保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单位进行监督并对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你单位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保证以后不出现类似问题,进一步强化管理。二、关于“处罚6.9万元”,望我局研究改为立即整改、警告。值此今年疫情不断,市场形势疲软,没生产有订单,生产车间每月只有几天的上班时间,企业亏损严重。导致你单位疏忽了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发生。此次问题发生后,你单位领导非常重视,马上召开厂班子领导会议,针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请环保专家现场指导立马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方案如下:1、印刷线干燥工序整条生产线安装散余烟抽烟罩子,加装5.5千瓦抽风机直接连接车间外净化设备管道。2、光氧催化、活性炭箱后抽风机更换为7.5千瓦电机,增大电机带轮,增强抽风量。3、增大增宽每个印刷干燥板位抽风软连接。4、涂布生产线1.2千瓦排风电机更换成3千瓦电机,增大抽风量。同时对整个抽风管道进行油污清除疏通。并已整改到位。保证以后不会有类似问题发生。望我局考虑你单位现状理解该公司的申辩,从轻经济处罚,以批评教育加速整改为目的。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100万卷壁纸生产项目2021年12月17日一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印花干燥工序风管破损,导致印花干燥工序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没有通过静电烟雾净化吸附设备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针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立即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方案如下:1、印刷线干燥工序整条生产线安装散余烟抽烟罩子,加装5.5千瓦抽风机直接连接车间外净化设备管道。2、光氧催化、活性炭箱后抽风机更换为7.5千瓦电机,增大电机带轮,增强抽风量。3、增大增宽每个印刷干燥板位抽风软连接。4、涂布生产线1.2千瓦排风电机更换成3千瓦电机,增大抽风量。同时对整个抽风管道进行油污清除疏通。并已整改到位,保证以后不会有类似问题发生。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9500元×20%=139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偃环罚决字〔2020〕第370号);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伍仟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