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7号
偃师市商城街道荣佳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9L5461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石硖村14组
经营者:杨静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正常生产时拌料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致使拌料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根据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立即停产进行积极整改,对袋式除尘器的线路进行再次检查、维修、加固并漏电保护器重新更换,现袋式除尘器已运行正常,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做到环保设备定人、定机、定检。由于你单位今年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今年受疫情影响,外贸鞋积压,亏本处理,内销销量下滑,又遇水灾,损失严重,原材料持续上涨,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正常生产时拌料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致使拌料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今年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且立即停产进行积极整改,对袋式除尘器的线路进行再次检查、维修、加固并漏电保护器重新更换,现袋式除尘器已运行正常,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3200元×20%=1264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