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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16号(洛阳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次数:40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6


洛阳市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B7H56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19组

法定代表人:鲍栋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生产600吨塑料丝辊项目生产车间内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6067),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厂区及车间进行清理打扫,降低厂区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地面机器卫生较差,生产出来的废塑料丝没有按指定位置堆放,影响厂区干净整洁的形象,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此你单位深表歉意,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立即对厂区及生产设备进行清扫,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整理摆放。并保证以后定加强管理,维护好车间卫生,提升企业形象。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收到我局对你单位签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5号)。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5.6万元。你单位是首次出现类似问题,建厂以来从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且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自今年公司成立以来,各方面运转一直没有到达预期,再加上今年经济形势,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成本太高,且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需求不高,导致你单位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请我局念在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适度降低罚款额度。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生产600吨塑料丝辊项目生产车间内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似问题,且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 114日